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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今头条!细化罚则为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资料图】

原标题:细化罚则为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裁量基准既是执法的尺子,也是执法的公式,依托裁量基准,劳动监察部门代入用人单位违法侵权的行为“参数”,就可以得出执法结果。显然,裁量基准能够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客观性、准确性,减少执法的主观性、随意性,能够优化执法的效果,让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

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2月3日《北京青年报》)

其实,对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聘妇女等违法侵权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并非北京市人社局上述通知所新设的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由《妇女权益保障法》设定,北京市人社局只是针对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的罚款制定了细化标准。

就业性别歧视是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重灾区”,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点防范、打击的行为。去年10月30日修订、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了全流程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制度,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在招录(聘)、订立合同、 报酬和福利待遇、成长提升、退休等环节均拉出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负面清单”,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实施“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行为,禁止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这些法律红线对应的罚则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将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既强化了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也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护妇女就业权提供了坚实法律后盾。

法律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等侵害妇女劳动权益行为划出了红线,明确了劳动监察责任,也提供了惩戒治理的武器,但劳动监察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该怎样判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怎样使用自由裁量权、选择罚款幅度,才能让处罚更精准、更公平、更合理呢?北京市人社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出了答案: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五人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两千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五千元罚款;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该裁量基准还就“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解释。裁量基准既是执法的尺子,也是执法的公式,依托裁量基准,劳动监察部门代入用人单位违法侵权的行为“参数”,就可以得出执法结果。显然,裁量基准能够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客观性、准确性,减少执法的主观性、随意性,能够优化执法的效果,让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

精准的法律武器只是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前提条件,劳动监察部门必须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对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敏感意识,完善劳动监察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易侵权环节的检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线索,发现确认侵权问题后,积极使用法律武器,让用人单位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这样,才能夯实法律红线,把法律要求落到实处,给女性劳动者营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李英锋)

标签: 劳动监察 用人单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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