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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知假买假 当成生财之道

莫把知假买假 当成生财之道(主题)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天津一中院联合市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提示广大消费者要站在正义的立场使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量购买保健品后索赔 不予支持

王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先后11批次从尹某某处购买“雪域藏宝”保健品863盒,自述购买后自用不超过10盒。后王某某提交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该保健品含有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并以该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货物价格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适用相关法规进行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王某某应当具备消费者身份。消费者应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有偿取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取决于其购买商品是否用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根据说明书所载用量和服用频率的限制,王某某前2批次共计购买13盒,购买数量和时间间隔符合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对于其购买该2批次产品的消费者身份予以认定,王某某主张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王某某随后在6个月内先后分9批次购买850盒,购买时间间隔与产品用量说明存在较大差别,难以认定其所主张的个人生活消费目的,故对其后9批次的十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对于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的行为,应当进行打击,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但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支持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其初衷是净化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并非支持甚至鼓励商业化“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超出一般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甚至营利性打假的行为,并不符合立法本意。本案中,王某某积极联系尹某某询问货源、超出生活需要多次大批量购买涉案产品,以期达到实现高额赔偿的目的,已经偏离了立法宗旨,其超出部分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隐瞒销售车召回信息 判赔8万元

消费者王某某通过中间人以26.3万元的价格,从某汽贸公司购得奥迪A4L汽车一辆,在4S店进行首保时发现该车有召回信息,没有质保和三包,遂起诉主张某汽贸公司在销售涉诉车辆过程中未将该车系质损车、存在召回信息的情况告知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该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某汽贸公司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汽贸公司在出售车辆时,已经将质损车的情况在买卖合同中告知买受人。此外,从欺诈必要性、购车价格、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涉案车辆问题已修复完毕等方面看,汽贸公司不存在隐瞒召回信息的故意,不构成消费欺诈。但经销商未能及时披露车辆存在召回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综合相关因素,酌情判定汽贸公司赔偿消费者王某某8万元损失。

法官提示: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应综合经营者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并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决定进行考虑。在具体审查时,人民法院会对各方过错、损益相当、利益平衡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把握。在此提醒广大经销商,要注意切实履行自身商品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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