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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人身受损害 可以向有错行人要赔偿

编辑同志:

我因着急上班突然闯红灯横穿道路时,正驾驶摩托车前行的刘某为避让我倒地受伤。近日,刘某向我索要赔偿。

请问:我能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法律没有规定行人必须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

读者:李芳芳

李芳芳读者:

刘某有权向你索赔,你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虽然没有规定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时,行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就此认为行人一概不需要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民法典》之间系特别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当特别法无明确规定时,应适用基本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之对应,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突然闯红灯横穿道路,存在明显过错,且与刘某的伤害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自然难辞其咎。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将其立法本意明确为: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即其同样遵循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价值理念,而机动车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与行人是平等的,从这一角度上看,行人也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本案还涉及到紧急避险问题,指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本案情形无疑具备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与之对应,你必须承担对刘某的赔偿责任。

颜梅生 法官

(据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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