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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因故无公司印章 能否索要二倍工资?

编辑同志: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谢某代表公司与我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上只有谢某和我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印章。时隔10个月后,我受多种因素影响准备离职。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读者:王芸芸

王芸芸读者:

你不能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所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赋予其法定义务,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而不是为了使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据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注重用人单位是否完成了书面缔约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谢某是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是你和公司,并非你与谢某。虽然合同上存在公司没有盖章的瑕疵,但这个瑕疵不能否定公司已经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你不能仅仅以公司未签章为由,否认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公司没有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廖春梅 法官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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