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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确保岗位的“免死金牌”

常律师:

您好!

我在公司工作将近10年时间了,公司应该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了解,公司也有这个意向。请问:我签完这个合同以后,公司是不是就不能开除我了?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免死金牌”。公司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然,如果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确需裁减人员的,公司经过法定程序仍可进行裁员,也可能会解除您的劳动合同。但此时应当依法优先留用像您这样订立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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