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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以老人擅自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张某系国企退休干部,中年丧偶后因为考虑到儿子尚未成家立业,怕影响儿子谈婚论嫁,就一直没有再婚。2010年其子小张结婚后与张某分开居住。张某独自一人生活倍感寂寞,后经同事介绍认识了胡某,相处了几个月后,张某觉得胡某与自己性格相合,彼此非常投缘,并决定结婚。与儿子小张商量后遭到小张的强烈反对。小张认为胡某与其父亲在一起纯粹是看中父亲系国企退休干部,收入稳定,且父亲有房有积蓄。小张表示,如果父亲执意再婚,自己将不承担赡养义务。张某则表示,尽管自己的退休金与积蓄足够自己与胡某生活,但自己辛辛苦苦养育儿子,儿子应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那么,子女到底能否以老人擅自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的婚姻关系虽然变化,但是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张某再婚是其自己的婚姻权利,其子不得干涉,赡养义务并不会因张某再婚而终止。

此外,针对老年人再婚高发的财产纠纷,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再婚时,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与去世后的继承问题。(张水萍)

标签: 赡养义务 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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