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一车竟然有两个车架号,法院判退货

汽车的车架号是指车辆识别码,简称VIN,是镌刻在汽车上由17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独一无二的号码,可以识别汽车的生产商、引擎、底盘序号及其他性能等资料。汽车的车架号如同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一辆车只有一个。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案涉的汽车在购买正常上牌使用一年后,却被发现存在两个车架号,导致车辆不能变更过户,购买方、销售商和生产商对多出来的一个车架号形成原因及责任承担产生纠纷,购买方遂将销售商和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车辆,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保险费、停车费等损失。

购买方:车辆存在两个车架号,无法变更过户

2017年7月21日,徐某与骏泰汽贸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徐某向骏泰汽贸公司购买由江淮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一辆,合同约定了车辆基本配置等信息。2017年8月1日,骏泰汽贸公司协助徐某在南京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和上牌。车辆正常行驶约1年后,徐某申请在江苏宿迁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时发现,车辆除了正常登记在行驶证中的车架号之外,在车架的前侧又发现了一个车架号,导致车辆无法变更过户上牌继续使用。

徐某诉称,自己购买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正常使用,不会自行镌刻另外一个车架号,出现两个车架号是销售商和制造商的责任。诉讼中,徐某申请对两个车架号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客观原因所限无法完成鉴定。

销售商:合同已履行完毕,汽车在销售时不存在问题

销售商骏泰汽贸公司认为,汽车如果在销售时存在两个车架号的话,就不可能在南京车管所正常完成上牌,案涉汽车在南京车管所顺利完成上牌,且正常使用1年多时间未出现异常,证明汽车在销售时是合格的。在这一年多时间里,汽车一直在徐某的控制之下,若多出来一个车架号,不能排除是徐某使用期间形成的,应由徐某自己承担责任。

生产商:汽车已经取得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没有质量问题

生产商江淮汽车公司认为,汽车在生产时只存在一个车架号,且出厂时取得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为合格车辆,否则汽车不可能出厂交付销售商。徐某能够在南京车管所正常完成上牌手续,说明汽车只存在一个车架号,否则无法完成上牌。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因技术原因和其他客观条件所限,无法鉴定出两个车架号的具体形成时间,加之汽车出售后一直由徐某控制和使用,故徐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多出来的一个车架号形成于车辆生产期间或销售期间,应由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多余车架号系在车辆制造过程中产生,应由生产商担责

诉讼过程中,徐某提交了一份由江淮汽车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宿迁车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载明:之所以出现两个车架号,是因为生产时设备出现故障,机器设备的气压突然变小,导致打码字体深度不够,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打磨重新打印,现车辆上车架号真实有效,请宿迁车管所予以办理上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江淮汽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车辆存在两个车架号系由江淮汽车公司在生产时造成,江淮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汽车购销合同,徐某将车辆退还江淮汽车公司,并由江淮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观察思考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居民汽车保有量已超3亿辆,平均每个家庭拥有一辆汽车。然而,由于消费者无力掌握汽车的基本信息,加之某些不良销售商和生产商刻意隐瞒缺陷等因素,导致车辆出现缺陷、瑕疵的事例屡见不鲜。从2019年4月的“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到2021年4月的“特斯拉车主站车顶维权”事件,消费者维权之路艰辛曲折可见一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多出来的一个车架号形成时间和原因?一方面,徐某在购买车辆后在南京车管所正常完成上牌,且正常行驶1年之久,该期间一直由徐某实际控制车辆,那么多出来的车架号是否是徐某在使用期间镌刻上去的不得而知。另一方面,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因技术原因和其他客观条件所限,无法鉴定出两个车架号的具体形成时间。换句话说,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多出来的车架号形成于车辆出厂前或销售前,那么责任在于生产商或销售商,反之则责任在于徐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江淮汽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同于承认存在两个车架号的原因在于生产时的机械故障,故徐某不需要举证证明该事实,法院可以依据该情况说明认定存在两个车架号是由生产商江淮汽车公司导致。

相较于销售商和生产商,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本案徐某提交了江淮汽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形成证据优势,最终胜诉。故在生活实践中,消费者如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加强证据保存意识,通过录音、录像、书面材料等方式留存证据,为后续协商、诉讼做好必要准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以切实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凌)

标签: 责任纠纷 民事诉讼 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