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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门:高温津贴,给酷暑“降降温”


(资料图)

夏至如约而至,标志着高温天气开启。烈日炎炎,酷暑难耐,除了空调,也只有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劳动保护,能让劳动者感受到盛夏时节的一丝“凉意”了。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是什么?具体标准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要遵守哪些规定?通过案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例】

2009年6月1日,黄某某进入某单位从事市容环境清扫工作,2018年11月4日,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某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黄某某不服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单位支付工作十年的高温津贴4500元。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单位支付黄某某离职前两年的高温津贴900元。

【说法】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某主张的高温津贴应否支持?

根据2012年6月29日生效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及2005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0号)第一条的规定:“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结合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某单位既未举证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将黄某某的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也未举证证明其向黄某某足额发放了离职前两年的高温补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判令某单位支付黄某某离职前两年的高温补贴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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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怎么发?湖南省具体发放情况

发放时间:7—9月(3个月)

发放形式: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发放条件:只要企业在7—9月间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支付标准:根据《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用品是否能够代替高温津贴?

答:高温津贴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答: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问:还在试用期,这笔津贴能领吗?

答:只要是符合规定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也不例外。

问:中暑是否属于工伤?

答: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湖南工人报消息 佳辉)

标签: 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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