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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热点:抢救落水儿童时受伤 能否要求对方补偿?


(资料图片)

编辑同志:

我在工作之余喜欢垂钓。一个休息日的下午,我和往常一样到自己经常去的河边钓鱼。架好鱼竿紧盯河面时,我突然发现水中有个黑影若隐若现。定睛一看,原来是一个落水儿童。我赶忙下水施救,救上岸后立即进行了心肺复苏。经医院检查,孩子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只是肋骨骨折,医生说是我做心肺复苏不当造成的。同时,我也受了伤,脚底被河里的玻璃渣扎破,右小腿被河里的树枝划伤,共花去治疗费约5000元。

我的义举被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事后,我要求孩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不料,对方不但不赔,反而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令我十分心寒。

请问,我应承担赔偿责任吗?我的损失又该如何填平?

读者:胡卫民

胡卫民读者:

为了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让善行义举得到尊重和保护,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民法典》通过增设“好人条款”护航见义勇为。就你的情况而言:

一方面,你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见义勇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救助人自愿;二是情势急迫;三是为了防止受助人损失的扩大或加重;四是造成了受助人损害。本案中,你的救助行为尽管造成了儿童的肋骨骨折,你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填平自己的损失:

一是要求受助方给予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由于无加害人,故你只能根据自己的受损情况和对方受益情况等,要求受助孩子的父母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是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本案中,即使受助方同意补偿,但补偿仅是实际损失中的一部分,并非损失多少赔多少,这显然不足以填平你的实际损失,所以你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那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可以根据当地印发的有关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以获取相应的奖金。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标签: 落水儿童 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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