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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闻】花钱托人找的工作不合意 费用能否要回?


(资料图片)

花钱托人找工作的情形,虽然近年来已经大大减少,但在一些地方仍有出现。《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后,花钱托人找的工作如果不如意,费用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花钱找工作 说好的长期工未兑现

阎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王某夫妻二人。二人称,能给孩子办长期合同工,在山东某电厂上班,月收入5~6000元,工作性质为机修工,收入高、工作轻松。阎女士于2018年9月5日,将现金65000元交给了刘某。当日,刘某向阎女士出具《收款存根》,载明:收到戴某某学杂费65000元。《收款存根》公章为“山东临沂某教育集团陕西电力培训安置办公室”。刘某承诺为戴某某安排工作。

同年9月8日,在刘某、王某安排下,甲方山东临沂某电力培训安置学院、经办人崔某龙与乙方戴某某签订《就业协议》,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单位经实习培训后调入某集团电铝分公司。学生以我校学生身份入厂,实习结束后,与某集团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办理保险,属于长期合同制。就业单位及地区为山东某集团铝电公司电厂。”该《就业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并由“山东临沂某教育电力培训安置办公室”在甲方盖公章处盖章。

戴某某到山东后,打电话给阎女士说,其被安排在山东某电厂分厂干洗煤推煤临时工,月工资为2000元。

阎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王某返还其现金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                                  

构成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费用

刘某、王某对收取阎女士65000元、给阎女士儿子安排工作不持异议,称收取的是居间费、学费、培训费和安置费的总和。对此,阎女士不予认可。阎女士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一天课都没上过,而且刘某、王某给自己儿子安排的是临时工,并非约定的长期合同工。对此,刘某、王某不能提供对阎女士儿子进行培训实习以及阎女士儿子与某集团铝电公司电厂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刘某、王某提供了临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聘书》、书面证明、《学生审批分配表》《学生在校学习培训及实习就业情况详单》等证据,但均未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佐证,也未提供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涉案单位的营业执照等合法性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刘某、王某以给阎女士之子安排工作为由,收取了阎女士65000元,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故阎女士申请返还65000元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庭审中,刘某、王某辩称收取的65000元是居间费、学费、培训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但未提供阎女士儿子与某集团铝电公司电厂签订劳动合同媒介服务的证据以及对阎女士儿子已经进行了教育培训服务的证据,且未提供案涉教育培训公司、机构的合法性证据以及出具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证据,不予采信;辩称双方是居间介绍工作关系、立案案由不当得利错误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辩称阎女士儿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为本案诉讼人,阎女士主体错误的意见,因案涉65000元是阎女士,而并非阎女士儿子交给刘某、王某的,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刘某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返还阎女士阎女士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刘某、王某负担。

■二审:                                  

委托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应当返还费用

刘某、王某与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双方证据,可以认定阎女士委托刘某、王某,为其子帮忙找工作,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本着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进行。托人拉关系安排工作,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以此收取钱款,更不符合善良风俗。刘某、王某以收取费用的方式,通过关系为阎女士之子安排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取得的钱款亦应当予以返还。本案根据双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王某参与了为阎女士之子安排工作的事宜,且收取了阎女士钱款,故刘某、王某收取阎女士65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刘某、王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刘某、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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