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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议:老板承诺不兑现 职工跳槽后上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职工听信新老板的承诺,辞职跳槽走人,谁知老板出尔反尔。日前,焦急的林先生向本报求助。

据林先生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维修工,最近在工作中认识了另一家公司的老板。老板对他十分看重,邀请他加入他的公司,还承诺给予高薪。他很心动,提出一个月后就过去。老板却执意让他立即辞职,还说一切损失由他承担!看老板如此器重他,他便立即提出辞职,并要求立马走人。经理不同意,要求他一个月后把手上的任务做完才能离开。否则,工资就别想要了。他见商量不通,扔下辞职信便走了,第二天便去新公司上班了。忙忙碌碌一个多月后,他拿到了第一个月的工资,怎么和原来的工资差不多?他去找老板询问,老板解释说,他是新进公司的,一下子就给高薪会引起老员工不满。他又提出,因为立马来新公司上班,原公司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没拿到。此时老板却装起了糊涂,说:“那就该找原来的公司要呀!”他提出,当初是老板说好贴补损失的,怎么现在出尔反尔了呢?老板却顾左右而言他起来。他这才想起,老板的承诺都是口头的,也没签劳动合同,这下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林先生的跳槽确实草率了。第一,林先生不应该撂挑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二,林先生应该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

林先生在原公司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可以找原公司要,因为工资是他的劳动报酬,单位不支付需要理由。不过尹律师也指出,如果他没有按规定交接,提前走人构成旷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可以向林先生追偿的。另外,尹律师还提醒林先生,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劳动报消息 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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