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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消息!“我家暴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最高法:认为家暴“情有可原”完全错误


(资料图片)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我家暴是因为对方有错在先”?最高法:认为家暴“情有可原”完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实践中,一些被申请人会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寻找借口。但要特别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王丹介绍,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同时,王丹也表示,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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