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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速讯:挂靠车辆司机与被挂靠人是何关系?

挂靠人(车辆购买人)雇用人员,与挂靠车辆一并纳入被挂靠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挂靠人实际独立运营挂靠车辆,实际履行与其雇用人员的劳务内容,被挂靠人仅提供管理服务的,则挂靠车辆司机与被挂靠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当挂靠车辆由被挂靠人实际运营时,挂靠车辆司机与被挂靠人(单位)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呢?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相关资料图)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8日,王某到唐山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某混凝土分公司)工作。

2020年5月13日,王某(乙方)与某混凝土分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条,本协议期限:无固定期限;第二条,乙方的工作任务为司机;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第四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五条,报酬的发放和发放方式由公司统一规定;第六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某混凝土分公司(盖章);乙方:王某(签字捺印);签订日期:2020年5月13日。”

签订合同后,王某仍在某混凝土分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并于2020年7月11日去世。2020年8月7日,某混凝土分公司向王某妻子樊某账户中打入王某5~7月份的工资13585元。

王某亲属(王某的父母妻子儿女)要求确认王某与某混凝土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某混凝土分公司不服,向一审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签约名为劳务协议 用工实质为劳动关系

在诉讼中,某混凝土分公司提交了车辆告挂协议,约定:甲方某混凝土分公司。乙方孙某。一、乙方出资购买一台混凝土搅拌车(车号冀B……,俗称为罐车,以下简称为案涉罐车)乙方出资人民币481637.93元,挂靠到某混凝土分公司,用于混凝土运输;二、权限归属:1.为便于管理,本车以甲方名义进行登记注册……三、规费管理……3.车辆每月需支付主(副)驾驶员工资及食宿补贴………2019年5月1日。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某混凝土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协议”,但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实质为劳动合同,且王某从事了某混凝土分公司安排的工作,某混凝土分公司给王某发放了工资,因此,王某与某混凝土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混凝土分公司虽提交了混凝土搅拌车靠挂协议,但该协议系某混凝土分公司与孙某之间的协议,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某混凝土分公司以此抗辩,法院不支持。

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29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唐山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原告唐山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王某之间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7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挂靠协议不能对抗第三者 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某混凝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混凝土分公司上诉称:2020年5月13日,王某与孙某签订劳务合同后进厂(孙某系车辆出资人),某混凝土分公司已将车辆挂靠及车主事宜提前告知王某(靠挂协议)。劳务合同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驾驶的案涉罐车是孙某出资购买的,某混凝土分公司有车辆挂靠协议,该车辆在某混凝土分公司以每天运送趟数结账;某混凝土分公司为管理方便,把靠挂车辆统一使用某混凝土分公司名字,以备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管理;王某亲属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中所陈述事实与实际不符,系歪曲事实。2020年7月10日,某混凝土分公司并未要求全体司机加班,也没说不经批准不得脱岗。出车记录显示,案涉罐车在17时25分32秒将混凝土装入罐内,故王某应在21时左右下班回家。一审法院认为某混凝土分公司与王某是劳动关系,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混凝土分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亲属主要辩称,不认可某混凝土分公司所述。挂靠的问题与王某在某混凝土分公司处上班没有关系。王某开始上班的时候就是被通知去某混凝土分公司处上班,且王某的工资也是由某混凝土分公司结算的。某混凝土分公司要求全体司机加班、不经批准不准脱岗,王某亲属并未歪曲事实。只要去某混凝土分公司处上班就必须签订劳务合同,王某的工资是月结,王某亲属不认可挂靠,王某亲属提交的证据都能证实。王某上班有时间点,下班没时间点,工资月结,加班工资表都有凭证。王某与某混凝土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某混凝土分公司与王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接受某混凝土分公司的管理,从事某混凝土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王某提供的劳动是某混凝土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混凝土分公司与王某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审法院另结合某混凝土分公司与王某亲属的陈述,认定某混凝土分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理据充足,并无不当。某混凝土分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车辆靠挂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王某,某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否定某混凝土分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否定一审裁判结果。

2021年9月2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民终648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标签: 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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