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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聚焦:主播患“电光性眼炎”算不算工伤?


【资料图】

新闻事件:据媒体报道,近日,25岁的小文(化名)因眼睛突然无征兆地出现疼痛、流泪、睁不开。医生诊断发现,小文患的是“电光性眼炎”,这是一种常见于电焊工等人群的职业性眼病。小文是一名网络主播,工作时间较晚,且长时间近距离使用一种“网红补光灯”,正是这种强光污染导致了她的眼病。因工作患“电光性眼炎”是否算工伤,引起了媒体热议。

新型职业病应有权益保障

东方网:由于各个行业的工作特点不同,从业者需要长期重复同样动作、坚持固定体位,导致过度透支身体,不可避免会对肢体器官造成损伤,比如患上颈椎病、腰肌劳损等。而且,有些职业所处工作环境恶劣,比如灰尘多、辐射大、污染严重等,则会给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罹患尘肺病、皮肤病等。可见,职业病是与劳动者工作相关的疾病,新兴职业从业者所罹患的新型职业病,也应该纳入职业病范畴。

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2013年调整修订的,主要包括10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并不包括肌肉骨骼损伤类疾病。这也意味着,媒体所报道的很多“新型职业病”,实际上并未纳入职业病目录,也就难以获得相关的权益保障。比如最典型的颈椎病,乃是大部分新兴职业的共同“职业病”,已经被社会大众认可,却一直未能纳入职业病范畴。

社会各界需要关注新型职业病,应尽快探讨将其纳入职业病范畴,完善新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让从业者的健康权益获得保障,督促用人单位重视新型职业病防治,让年轻人不再有后顾之忧。

患“电光性眼炎”算不算工伤?

红网:“电光性眼炎”又称“雪盲症”。与小文类似,受补光灯影响眼健康的主播不占少数。由此引出两个问题:签约主播在工作过程中,因使用补光灯患上“电光性眼炎”,算不算工伤?能不能提供有关的帮助,减轻主播群体的职业压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则明确,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电光性眼炎”对电焊工来说,属于“职业病”。对网络主播来说,同样受光污染影响,也当归属于同类范畴。

网络主播长期活动于聚光灯下,保持高强度的直播频率,必然会影响身体健康,除了“电光性眼炎”,可能还涉及慢性咽炎、颈椎病、腰肌劳损等等。如何引导网络主播关注自身健康问题,防范签约公司对他们肆意压榨,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法律支持,鼓励他们依法主动维权。

(据南方工报消息)

标签: 电光性眼炎 用人单位 腰肌劳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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