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最新:微信辞职具有法律效力


(资料图)

【案情介绍】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合同期内,张某因病休假两个月,后使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了其休假两个月的工资。张某认为他没有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公司认为辞职是张某自己通过微信提出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张某用微信辞职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另《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谓“书面形式”,并不仅仅是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本案中,张某通过微信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标签: 书面形式 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