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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老家”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2023年春节长假期间掀起了一波出行高潮。有人问:如果职工在往返老家途中出车祸,是否可以算工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所谓工伤,顾名思义是“因工负伤”。如果职工从家里出发外出探亲或旅行,或者从探亲旅行地返回家中,一般都与工作无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工伤。

但如果职工下班后直接从工作地出发回老家过年,或者过完年直接从老家回工作地上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呢?

其实“回老家”也可分多种情况,一是回自己在老家的居住地,二是回老家探望父母等,三是外出旅游、办私事等。

资料照片。展翔 摄

从工作地直接回老家算下班途中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家”的意思。住所与居所不同。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假设某职工老家在苏州,现居住在浦东,工作地在浦西,平时上下班往返于浦江两岸,他的“家”就设在浦东。那么,回苏州老家就超出了“上下班途中”的范畴。但如果他在上海住的只是单位宿舍,那么他的住所地还是在苏州,回苏州老家就是回“家”。

司法实践中,“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2022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

在一起案件中,职工陈小均家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后到金海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孔桩基础工作,该工地距离家100公里左右。公司在距离工地200多米的地点为职工提供租赁房屋作为宿舍。发生交通事故后,金海公司认为,陈小均的上下班途中应为“工作地点到租赁房屋地点”。而其却在下班后,骑摩托车回距离100公里的老家,此应为一种探亲行为。但法院最后认定,陈小均下班后,回自己的住所地,也是其配偶、子女居住地,在合理的路线上属于“上下班途中”。(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川05行再2号)

“回老家”探望父母算下班途中吗?

但与回到自己家不同,职工聂魏杰从山西介休工作地下班后直接到山西长治的父母回家过中秋节,途中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行申1162号)

有人想不通:不是说好“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父母居住地”吗?但这指的还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往返。

尽管对于上下班合理时间的认定,除了在合理路线上的往返时间外,还包括一些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或顺便合乎情理的短暂停留而使用的时间,但一般都是从事顺带或花费时间较短暂的生活所需活动,如关照一下父母、买菜、接送孩子上学等,且以不改变上下班行程的目的地为限。由于聂魏杰从山西介休回山西长治路程约200公里,远远超过合理的上下班路程,所以未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所以职工回老家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等,一般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下班途中的。不过,从探亲地直接回工作地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则另当别论。

职工杨城在位于广西浦北县的父母家中住了两天后,驾驶摩托车回钦州市工作地,途经灵山县城发生车祸当场死亡,最后被认定为工伤。(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桂71行终252号)

但职工姚成洪下班后在母亲居住地停留了一个多小时,再出来后受伤,结果未被认定为工伤。(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3行终73号)

为什么前者在父母家停留了两天,出来后路上受伤还算在“上班路上”,而后者在父母家仅停留了一个多小时,出来后路上受伤不算在“下班路上”呢?

其实在判定“上下班途中”的三大要素(时间因素、空间要素、目的要素)中,最核心的还是目的要素,即受害者的行程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延伸,是为了执行职责。

杨城从父母家出来,被认为此行程的目的地是工作地,是为了执行职责,所以只要在合理的时间、路线内,就属于“上班路上”。

而姚成洪从单位到达其母亲居住地的路线可以视为上下班合理路线,但到达其母亲居住地后停留一个多小时,就意味着目的地到达了,下班途中的状态即告结束。后面其再从父母家出来,就与执行职责无关了,便不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从旅游地直接回工作地算上班途中吗?

同样的道理,职工即便从工作地直接出发外出旅游、办私事等,由于与执行职责无关,自然也不算法律规定的“下班途中”,但是不排除从旅游地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受伤害认定工伤的可能性。

张晓姣原系酒泉东方大酒店职工,2013年5月6日早8时下班,6日晚22时继续上夜班。5月6日下午14时30分,张晓姣在公司开会后,随朋友乘车前往金塔游玩,晚饭后张晓姣乘坐朋友驾驶的小轿车返回酒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晓姣受伤。这个案件一波三折,最后终审认定:张晓姣发生交通事故,与上班具有紧密关联性,其返回单位上班的目的明确,在1小时内行使约30公里路程,返回单位上班,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因此,空间因素、时间因素及按时上班的目的因素均据有合理性。张晓姣受伤属于“上下班途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甘行终127号)

当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认定工伤的,除了在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还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里就不多说了。

(据劳动报消息 江鸿)

标签: 法律规定 行政判决书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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