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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视讯:“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 这样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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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约定无效(主题)

“我只是想稳稳当当地辞职,也给公司留出了办理交接的时间,怎么就成了擅自离岗、旷工了呢?”进了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室,小杨就开始吐苦水。

一个多月前,小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表明自己将要离开公司,希望公司在一个月内与其交接工作并办好相关手续。可是公司并未有任何回复,小杨催了好几次,人事部都以“正在等待领导批准”为由敷衍了过去。一个月很快到了,小杨不想等了,他向人事部负责人发送了一份要求公司尽快转账支付当月工资与办理离职手续的短信后,就离开了公司。但这次公司的反应却很快,几天后小杨就收到了一封“催促返岗”邮件。邮件提醒他,由于他之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他的辞职还未得到公司领导批准,因此他不能“擅自离岗”,要在三天之内马上到岗,否则将扣发还未发放的当月工资,并在档案中填上旷工记录,并给予相应处分。

这个结果让小杨措手不及,他这才想起来,当初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的确有“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的格式条款,可是他当时并没有当回事,没想到公司还真拿这个条款来要挟他。小杨一时之间也不知该怎么应对,于是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想知道公司对自己的要求是否正当。

在了解了小杨的辞职经过后,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在他提出辞职满30天后还不放人,甚至以扣发工资和在档案中留下负面记录来要挟他,是严重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在没有服务期约定等前提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在30日期满后便正式解除。这30天,就是让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用人单位如未能在这个期间完成,也应与劳动者协商延期,而无权命令、要求劳动者无限期等待。“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排除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小杨不用遵守。公司凭此无效条款要求小杨返岗,是违法的,因此扣发工资,构成了克扣工资。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小杨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工资,公司也按照法律要求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子闽文)

标签: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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