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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违规为由拒发抢险救灾奖 法院:取消奖励无依据,应足额支付


(资料图片)

中工网讯 据南方工报消息,员工参与抢险救灾获得公司奖金1000元,结果奖金迟迟未发放,理由竟是员工违规……公司能以员工违规为由,拒发抢险救灾奖励吗?近日,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据悉,李某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4月,李某在参与一次救火行动后,其公司以书面形式承诺奖励李某1000元。2022年9月,李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李某无续签意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奖金和加班费发放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发生争议,该公司将李某诉至始兴法院,要求判决不用支付李某抢险救灾金1000元及加班工资。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李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因此,公司取消对李某的抢险救灾奖励。被告李某则认为,公司已经公布奖励自己1000元,就应该发放该款项,且自己从未收到取消奖励的相关决定或通知文件。

对此,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以及该公司书面发布的《关于对“4.××”事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奖励》,足以认定被告李某参与救火、公司作出奖励承诺的事实。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已发放其他参与抢险救灾人员的奖励款项,即原告已以文件形式对被告参与抢险救灾的行为予以认定并作出奖励1000元的承诺,原告应该按照奖励文件内容及时履行,即向被告发放1000元奖励金。而原告以李某不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不执行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为由,决定撤销对李某的奖励,该决定并非基于对李某参与抢险救灾事实的否认而作出,该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已将该决定送达或告知被告。被告也提出其从未收到取消奖励的决定或通知文件。因此,法院对取消奖励的决定不予认定,原告应当按照奖励文件,足额将奖励金发放给被告。原告主张不支付该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抢险救灾奖励1000元。

法官提醒,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兴业之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该公司为表彰抢险救灾先进典型作出奖励承诺,若因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想取消发放奖励,应有相应的依据,并进行通报或告知该员工,否则,应当及时兑现。(谢素芬 卢祝优)

标签: 上级领导 以书面形式 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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