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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今头条!浅谈约稿这件事①

观前提醒:本专栏是基于笔者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结合个人实际约稿经验等等所作,可能存在纰漏或观点不合,欢迎各位指出或讨论


(资料图)

Q:“约稿时一定要签合同…”

A:《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那约稿作品如何确定版权归属呢?著作权法第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值得一提的是,上文所指的“签合同”一般指签订合同书,其只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并非只有签订合同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在约稿方发出“要约”(如邀请画师、购买橱窗等),画师方受邀作出“承诺”(即表示可以按照需求、档期等要求完成作品时),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满足合同无效的条件,但一般约稿时很难遇到这种情况,因此这里不予赘述)而日常约稿时的聊天记录等也属于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也是可以作为合同的证据的。

而签订合同书的建议,大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作为出现合同纠纷时的证据的,因为合同书能够更加清晰地反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可以更好地督促双方履行责任,同时在追责时更加方便

以上是基于本问题的法律考究,可见签订合同书确实具有很大的作用。但真的建议只要是约稿就要签合同更好吗?笔者认为不尽如此。

一方面,签订合同书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不是金钱,而是时间、精力,就像我不可能每天吃买个早饭,跑到早餐店老板面前,拿出一张合同“啪”地一下:“来,给我把这份合同签了,不然我吃了你家包子拉肚子了怎么办?”除非是几千上万的插图立绘,不然日常约稿时大量的“小件交易”还要这样只会徒增负担。我会给我的车买保险,我可能会给我的自行车买保险,我会给我的几十块玩具车买保险吗?归根结底,还是看这几百或者几千是否有必要去买这样一份“保险”。

另一方面,从现实出发,对于约稿纠纷,一般是私下调解,或者通过网上公众的舆论压力促使违约方去为了寻求调节解而妥协,这也是为什么出现了约稿纠纷会有那么人自己处理,会有人选择挂人,这无非都是为了促成“调解”,几乎没什么人真的会为了这个打官司,因为即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网上追责的渠道也是非常困难的(就像打怪一样,你有武器但要找不到怪也没用啊,不然诸如电信诈骗此类的事件就不会频频发生了),以及打官司诉讼也是有成本的,同上段。

Q:“签订合同暴露真实信息…”

A:使用网名从原则上是可行的,正如上文所说,只要合同成立,双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等等,双方都是受到法律约束的。

当然,这些是建立在是这“双方”的基础上的,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如果真要诉讼追责,还得这个网名指代的就是这个人,这又是一个麻烦的问题了。

Q:“商用 x n …”

A:本质上讲,相对于私稿而言,商稿加价的理由是因为约稿方需要获得更多的著作财产权,这有多方面的含义

首先,商用加价本身是合理的,或者倒过来想,私稿就是不需要某些著作财产权所以才减价的。作为vup,直播是存在盈利的,而在盈利的情况下约稿方拿稿件行使其中并没有获取的著作财产权,从理论上是构成侵权的。这无关v的收入,无关v是否因约了这个稿子而没有获取高于成本的收益(即产生利润)而亏损。

其次,法律并没有对二次盈利的作品需要加多少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双方协商”,因此坐地起价的行为以及v乘n后商用再乘只是不良的风气。

综上所述,结合实际以及笔者约稿的经验,建议约稿时切实说明用途,并直接看最终价格决定是否要约更好一些。一方面,提前明确用途,确认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能够防止坐地起价,而看最终价格和稿件质量决定是否要约是出于实际效率的考虑。因为约稿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包括稿件性价比之类的因素是难以量化的。

总之,约稿它也不是一件死的事情,它也是现实的一部分,不只是单一的法律或者其他任何单纯一个方面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所以我个人不喜欢一些单纯看起来有效,但实际上难以实践的建议,因为给建议者并没有考虑到除了有效性以外的实践性等等因素,致使这个建议不一定是切实的,或者存在很多其他漏洞。也是对一些营销号性质的建议视频避而远之。

约稿方也是人,画师方也是人。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很多约稿纠纷其实在约稿前就可以避免,哪怕事后很多纠纷也能很快平息。但往往就是一些行为,可能是不懂,可能是炒作,很多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往往选择在“解决问题”和“推卸责任”之间选择了后者,让很多v觉得权利受损,让很多画师老师对于v圈敬而远之,让不身处事内的dd蒙在鼓里,或是产生刻板印象。

(不是很会结尾所以最后吐槽了很多,显得结尾的内容都快逼上了正文,因此之后如果有再想到这方面的问题会再补充的,感谢各位阅读)

标签: 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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