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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休病假 过医疗期无工资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过后,职工疾病未愈,企业却不再支付病假待遇。这样的咄咄怪事,就让吴小宝碰上了。

三年前,吴小宝从安徽来到上海,经过努力,进入一家用人单位。三年后,吴小宝经过续签,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前不久,吴小宝因积劳成疾,患上心脏病。医生给他陆陆续续开出五个月的病假。吴小宝向用人单位递交了病假单,用人单位向他发放了病假工资。五个月病假后,吴小宝经过医院检查,医生认为他还需继续休息治病。吴小宝把医生新开的病假单交给用人单位,继续在家休息治疗。可是,到第二个月的发薪日,吴小宝却没有收到钱。他赶紧询问。用人单位的人事告诉他,“前五个月,因为他处于医疗期之中,所以有病假工资。现在,他已过了医疗期,不要说没有工资,企业分分钟都可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说法,吴小宝很是不忿,但他又不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告诉他,“用人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偷换概念的结果。”

林峰认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病假是指职工需要休息治疗,医生开出的需要休息治疗的病假日期。医疗期既享受病假待遇,亦享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病假则享受病假待遇,病假既可能长于医疗期,也可能短于医疗期。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超过医疗期仍在病假的职工,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则职工继续享受病假待遇。林峰着重指出,如果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林峰进而解释,关于医疗期,上海与全国其他省市有所不同。上海的医疗期,指的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参加用人单位工作后,工作第一年,可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次年起,每做满一年,享受一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其公式为“3+X”。而根据吴小宝的情况,他至少可享受5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过了医疗期他仍在病假,用人单位既可根据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放弃解除,但若放弃,则必须支付病假待遇。

(据劳动报消息 文 赵竺安 摄 贡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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