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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 雇佣童工:除了罚款,你还可能被判刑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近日,一家连锁饮品店因违法使用童工被罚款1.25万元。该案在网上引发热议,有人说“什么年代了,还有雇佣童工的事情发生”,有人疑惑“法律规定的童工年龄是16周岁还是18周岁?”“勤工俭学假期打工算童工吗?”……

据了解,在审判实践中,保安公司、餐饮公司、快递公司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的问题居多。那么,何为童工?雇佣童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听听法官的解答。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官孙丽君 :

童工,指未满16周岁受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使用童工行为。

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利用寒暑假,以勤工俭学名义进行的有偿性务工,也构成非法用工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属于使用童工。文艺、体育单位经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实践中常见的儿童演员不属于使用童工。

那么,招用童工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

法律规定,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如下责任:

民事责任:童工虽然因主体资格欠缺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非法招用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赔偿。

刑事责任:雇佣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中介机构为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应吊销其职业许可证。

监制 宋澎 兰海燕

策划 张伟杰

记者 周倩

主持 付子晴

制作 雷宇翔

标签: 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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