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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却变成租车 谁之过?

4月15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一起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伊某与北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购买二手车的融资租赁套系合同,后来伊某发现,二手车所有权人为该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公司,担心自己被骗,因此没有按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伊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确认案涉车辆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并要求伊某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

伊某则认为,自己是进行二手车置换,通过贷款买车而非租车,故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的所有费用、车内物品及现金。

根据当初双方的诉讼地约定,该案于2021年10月18日在成都立案,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北京,而伊某人在黑龙江,双方又都没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且伊某经济条件比较差,如果到成都应诉,不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承办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后发现,伊某确实存在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而违约的原因却并非伊某主观上存在恶意拖欠租金的故意,而是伊某在支付了几期租金后发现合同约定伊某购买的二手车所有权人为该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公司,每月是支付租金而不是还贷款,觉得自己被骗,便不愿继续支付后续租金。 然而不支付租金的行为触发了融资租赁公司可收回车辆并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条款。

于是融资租赁公司在未与伊某协商沟通的情况下,强行将车拖走。车被拖走后,伊某多次拨打该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服电话,试图与公司协商后续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在诉讼的过程中,该融资租赁公司又在未通知伊某的情况下将该二手宝马车以3万元价格变卖。

法院审判团队与双方当事人通过长达2个月、多达20多次的反复沟通,最终成功调解该案。融资租赁公司处置车辆的价款用以抵扣未付租金,对因不当处置给伊某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审判团队还给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司法建议,指出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梳理了该业务格式合同中的尚待完善之处,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该司法建议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回函,承诺将审慎规范公司经营。

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厘清了该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承租人文化水平低、经济能力弱,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并不了解,其本意为贷款买车,不知为何却变为租车,情感上认为被欺骗,但以消极不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对抗,反而使自己违约;二是融资租赁公司只重视增加业务,未将合同的法律关系以及重要条款对承租人进行合理的提示说明;三是融资租赁公司虽依据合同行使权利,但采取的收车方式不当,侵犯了伊某的合法权益。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黄穗 李松香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标签: 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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