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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头条丨游客受伤,景区“摊上事儿”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陕西日报记者 陶玉琼 通讯员 刘纯博

核心提示

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受害人明知存在一定风险,仍自愿参加某种活动导致自身受到损害的,不得因此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暑期将至,各大公园景区进入经营旺季。除了正常的景点游玩外,在社交网络媒体的推动下,一些诸如云中漫步、高空秋千、漂流、蹦极等新兴游乐项目也成为“网红”打卡点,人气爆棚。但是,这些新鲜又刺激的游乐项目受到青睐的同时,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相关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那么,对于这些“乐极生悲”的惨剧,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典型案例

张某及朋友共6人前往某私人经营的民俗景区玩耍,景区内设有多种游乐项目。张某和朋友购票体验名为“精心大穿越”的滑道游乐项目。游玩过程中,张某因姿势不当,鞋底与滑道侧壁发生接触,发生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多处关节脱位,软组织损伤,更严重的是腿部出现了骨折现象,被认定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后,该景区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之后张某提出赔偿要求,希望景区赔偿所有损失,但遭到拒绝。景区负责人称在张某等人入场时已签署《风险告知书》,且工作人员在张某等人游玩之前演示了正确乘坐动作,张某受伤是因为自身过错造成的,不应由景区承担赔偿。张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景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加“精心大穿越”滑道游乐项目,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张某等人入场时签署《风险告知书》,说明景区工作人员已对该项目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告知,且在张某等人游玩前,景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正确乘坐动作演示,张某等人亦未证明景区存在设备故障等情形,说明景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张某等人要求景区赔偿15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省高院民一庭三级法官助理 钱少杰

“暑期出游,大家心情都很愉悦,但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运动及游乐项目时,要谨慎有度,如果出现损害,要及时合法保障自身权益。”钱少杰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依据此条,景区、游乐场等在对外营业的过程中,要确保设备良好、防护措施到位,对游玩者应进行风险告知及注意事项提醒,必要时要进行适当的动作演示及培训,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案情呈现景区游乐项目设备不存在故障,且工作人员对张某等人进行了风险告知及动作演示,所以景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的损害后果不应归责于景区。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钱少杰表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自甘冒险制度意义重大,无论在裁判规范还是行为导向上都具有积极意义。所谓自甘冒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案例中,张某等人明知游乐项目存在一定风险,在景区已经告知风险且进行乘坐演示的情况下,自愿参加该游乐项目。如果在游玩过程中,与其他参加者发生正常接触而致其身体受到损害,因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其应自己承担损害后果。除此之外,生活中,我们参加的野外探险以及篮球、足球、羽毛球等竞技体育运动都有造成身体损害的风险,而对于这些风险,一般人都是应当可以预见的。所以,只要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损害风险就应由受损害者自身承担,不得要求他人承担。民法典如此规定,对于促进当事人谨慎评估自身体质及所参加运动的风险、合理认定承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提示,公众参与新兴游乐项目前应仔细阅读风险告知,谨慎选择,量力而行,切勿在身体状况不允许的情况下参与过于刺激的项目;游玩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游戏规则和安全要求;如果在游玩中发生危险,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呼叫管理人员,降低伤害,同时保存好门票等凭证以及现场其他证据,依法妥善维权。对经营者而言,要强化责任意识,要为具有风险的游玩设施配备安全设备和急救药品等,同时要对参与者进行游玩提示、规则讲解、动作指引、秩序维护,防患于未然。另外,可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分担化解相应风险,提升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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