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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热消息: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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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老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至2021年间,王老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王老生育两子一女,其中大儿子和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二子王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王某住医院期间,大儿子和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二子王某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仅对王老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王老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王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父母与子女是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孩子尚未成年,没有获得独立的生活能力之前,作为父母需要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而在父母年迈,难以自行获得经济来源,失去劳动能力之后,作为成年子女,便需要承担起赡养和保护父母的义务。在赡养父母一事中,不仅需要在经济上帮助父母过上正常生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年生活除了需要正常的衣食支持外,还需要在生活中对年迈的父母尽到扶养和帮助的义务,在精神上也需要对老人有所陪伴,在子女的帮扶下过上幸福的老年生活。

本案中,王老年迈,且失去了劳动能力,那么作为他们的子女,王某等三名子女均存在赡养二位老人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任何一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都有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王某作为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提醒: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如果不承担赡养责任,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宫祥兰供稿)

标签: 劳动能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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