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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讯!法官信箱|女工上班前擦设备摔倒 导致流产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上班前在车间擦洗机台时,不慎摔倒导致流产。此后,公司借口我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摔倒与流产无关,否认我构成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以我摔倒时腹部没有与地面接触、我曾经有过先兆流产的历史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


(资料图片)

请问:在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我究竟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读者:杨萍萍

杨萍萍读者:

你可以认定为工伤。

首先,你的情形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如从事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

本案中,尽管你受伤的时间不在工作时间之内,但你擦洗机台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导致流产,是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情形的。

其次,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认为你摔倒与流产无关,却不能提供证据,那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你摔倒时腹部没有与地面接触却没有相应证据,其虽有证据证明你曾经有过先兆流产的历史,但有该历史并不等于日后必然流产,即其不能证明你摔倒与流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举证不能。在这种情况下,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显然不成立,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

(劳动午报廖春梅法官信箱)

标签: 人力资源 工作时间 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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