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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速递!未及时处置窨井盖物业应担责


(资料图片)

问:我外出半个月后回家经过小区人行道时,不慎掉入下水道而摔伤。原来,该处窨井盖早在一周前便已被人挪开,而物业公司既没有复位,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我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物业公司以窨井盖并非其挪开、我只能找挪开者担责,且我还没有缴清今年的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请问:物业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物业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其中当然也包括公共通道。窨井盖被挪开后,物业公司明知极易造成业主或其他行人损害,却在长达一周的时间里,既没有复位也没有作出任何警示标志,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明显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无疑违反了自身的职责,也对你的损害具有过失。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不仅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甚至明显存在过错,无疑不能拿挪开窨井盖是别人所为、与其没有关联说事。你没有缴清今年的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所应履行的职责之间、与你所受到的伤害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不能成为物业公司推卸责任的理由。(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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