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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看点丨管道堵塞新房被淹,谁之责?

合肥中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物业承担30%赔偿责任(副题)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资料图)

新房装修未入住,却发现家中因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卫生间返水被淹,合肥市瑶海区一小区业主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为追回损失,业主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及楼上26名业主一并告至法院,要求各方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租金损失。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仅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房屋被淹,业主将三方告上法庭

2018年6月10日,陈女士购买了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瑶海区某小区5楼房屋一套。陈女士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衣柜等家具。

2019年10月18日,陈女士发现涉案房屋由于小区主管道堵塞导致其家中卫生间返水被淹并报警。

陈女士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房地产公司、B物业公司及楼上业主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租金损失、鉴定费合计177017.2元。经鉴定,案涉房屋损失资产市场价值为158217.2元。

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堵塞的下水管道为主管道,为公共管道,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污水主管道锯断,从中掏出堵塞物,房地产公司建设该房屋时遗留的可能性较大,故A房地产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层至34层房屋装修或使用房屋的业主均可能会造成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对陈女士的财产损失每间房屋的所有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分别赔偿陈女士54185.16元,陈女士及其他17户业主各负担4249.81元。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及17户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

无证据证明开发商、楼上业主侵权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在陈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A房地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将实施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进而推定A房地产公司及楼上业主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并判令其等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陈女士作为业主,其对自己的房产应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畅、是否能正常使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但从事发当日污水溢出室外才被楼管发现来看,涉案房屋此前应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无人照看、使用,陈女士对于损失的不断扩大存在明显过错。

二审判决:

物业公司应承担30%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B物业公司在发现异常后已及时联系陈女士,事后也采取了有效措施疏通了管道,后陈女士房屋未再发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应认定B物业公司采取的上述维护措施及时有效。

但考虑到涉案楼栋是高达三十余层的高层住宅,B物业公司应注意到高层住宅存在住户人数多、内部设施结构复杂的特点,且小区处于新交付阶段,在业主集中收房后更易发生类似事件,尤其在该小区此前已发生了污水倒溢导致业主家中财物严重受损的情况,B物业公司应可在提示警醒、巡查整改等预防工作方面做更多安排,以最大可能的避免或者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而不应仅关注于事后的处置。

故法院认为B物业公司在风险防范及事后处置上仍有欠缺,由此确定B物业公司对陈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女士损失54185.16元,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 物业公司 房地产公司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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