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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精选!男方数次实施家暴 女方起诉离婚获支持


(资料图片)

【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6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为琐事而起争执,王某在婚后也暴露出性格极为暴躁的一面,只要双方想法不一致就会发生争吵,甚至王某经常会对李某大打出手,李某为此曾经数次报警,每次王某都是在民警面前承诺不再家暴,并向李某写过保证书,但承诺后不久便会对李某再次实施殴打,李某也因此经常伤痕累累。2020年3月10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对李某实施家暴行为,并导致李某轻伤二级,李某因此报警,并返回老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李某因不堪忍受王某的家暴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最终法院经调解无果,依法判决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并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损害赔偿费5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王某对李某数次实施家暴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二、李某能否因家暴向王某主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数次对李某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李某轻伤二级,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王某与李某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而王某的脾气秉性又格外暴躁,以至于经常殴打李某,虽经过警方的教育和训诫,但仍然恶习不改,以至于最终造成李某轻伤二级的身体损害,因此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和心理障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当夫妻双方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的,王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其次,王某对李某进行实施家暴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李某有权向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王某在婚内对李某数次进行殴打,属于家暴行为,受害人李某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一方即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王某的多次殴打李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家庭暴力行为,故李某可以向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结合本案,王某在婚内对李某实施家暴并屡教不改,尔后又数次殴打李某,并最终造成李某轻伤二级的严重损害后果,最终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从而依法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针对离婚案件,如一方遇到家暴,不仅可以报警、提起离婚诉讼,还可以向施暴人或者被施暴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彦民供稿)

标签: 家庭暴力 离婚损害赔偿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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