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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罐头被“山寨”?维权却被反诉恶意诉讼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厦法/文 杨希/漫画

群众熟知的经典罐头装潢被“山寨”,起诉维权却反被他人诉恶意诉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案例。


(相关资料图)

事件 起诉维权,却被反诉恶意诉讼

原来,A公司此前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生产的罐头商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C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A公司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混淆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后来,A公司申请撤回该案起诉。随后,2022年1月,B公司、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明知涉案装潢的历史使用情况,且不属于其知识产权,仍恶意提起诉讼,相关公众也已经误以为B公司、C公司的商品装潢抄袭了A公司的商品装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B公司、C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影响 两公司50万货款被冻结,还支付逾10万元开支

法院审理查明,Z罐头厂和X罐头厂在改革开放之前,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生产肉类、蔬菜罐头产品,并在所生产的肉类罐头上均采用“以黄色为底色,上有产品中英文名称及盛在碟盘或碗里的食物图片”等商品装潢。后来,Z罐头厂宣告破产,并将某注册商标转让给B公司,B公司、C公司将受让的注册商标及前述包装装潢持续使用于生产销售的肉类罐头上。经体制改革,A公司接收X罐头厂的全部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营业资产,并在所生产销售的肉类罐头上沿用前述商品装潢。A公司在使用前述商品装潢过程中,还多次对装潢进行细微修改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后来,A公司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媒体以《经典罐头包装被模仿?A公司起诉企业侵权》为题对案件进行报道,部分网友认为B公司、C公司商品的包装装潢涉嫌抄袭A公司。B公司、C公司被某连锁超市以涉及诉讼为由冻结50万元货款,并因诉讼支付律师费、公证费等开支逾10万元。

焦点 起诉两公司,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起诉两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对此,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承继X罐头厂营业资产的民事主体,在肉类罐头上使用“以黄色为底色,上有产品的中英文名称及盛在碟盘或碗里的食物图片”的装潢具有合法正当性,其还对商品装潢进行多次修改调整,并将之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其提起前案诉讼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起前案诉讼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或侵害B公司、C公司权益,故B公司、C公司主张A公司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恶意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两家公司诉求。

标签: 提起诉讼 商品名称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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