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兼得


(资料图片)

案情介绍

高某就职于某商贸公司,从事统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0年8月30日,高某在下班途中与机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被认定为全责。2021年5月,高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高某就包括误工费等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与交通肇事方达成协议,获得了赔偿。后高某就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和某商贸公司进行沟通,商贸公司以高某就误工费赔偿与交通肇事方达成协议,已获得赔偿款为由,拒绝再向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故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按照正常工作的月工资水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高某已经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呢?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职工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没有其他限制因素。法律仅规定了工伤职工不能重复享受工伤医疗费用,而没有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情形下,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能够重复享受作出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误工费,用人单位还是应该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本案中,高某即使从侵权人处获得误工费的赔偿,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标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