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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15天提车,消费者等了又等“不要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返还已付购车款及双倍定金(副题)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施海群)按照汽车销售人员说法,小刘订购的汽车最快一周、最慢15天就能够提车,可小刘等了又等,却只等来“再等几天”的回复。小刘坚持“不要了”,4S店却称购车合同中未写明交车时间,因此不予退还定金……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小刘通过微信和开开汽车公司销售人员小李沟通购车事宜。小刘询问小李:“何时可以提车?”小李则回复:“最快一周内提车,最慢也不超过15天。”得到小李的答复后,急于用车的小刘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逾期交车超过15天的,买车人有权解除合同。随后,小刘陆续交付定金及购车款。后双方因提车时间产生纠纷,小刘将开开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付购车款。

小刘诉称,自己曾和小李说过着急用车,对方回复很快就可以提车。他多次催促小李提车事宜,但对方却一直推说“要再等几天”,至今未交付,严重逾期。自己等不及只能另购现车,现明确表示不要车子,要求退款。开开汽车公司未按约交付车辆构成根本违约。

开开汽车公司辩称,《汽车买卖合同》中交车时间处为空白,开开汽车公司未违约。即便解除合同,也是因小刘单方违约,开开汽车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

法院表示,虽然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交车具体时间,但根据小刘和小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开开汽车公司销售人员小李向小刘明确交车时间为订购车辆后的7至15日。小刘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于销售人员的承诺具有合理的信赖,且正是因为该承诺,才签订涉案合同,故小李在微信中关于交车时间的承诺应当属于合同内容。小刘明确表示“不要车、要求退钱”,行使解除权,双方买卖合同解除;而开开汽车公司逾期交车属于根本违约,小刘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购车款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开开汽车公司返还已付购车款及双倍定金。(文中公司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空白合同在双方均签字或盖章后,仍旧保留空白条款的,易产生诸多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书上签字,应当知晓其法律风险与后果。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给对方的,可能会视为对对方的授权,对方在空白内容上补充填写的,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磋商时,汽车销售人员所做的关于交车时间的承诺具体、确定,故即使《汽车买卖合同》中交车时间处为空白,汽车销售人员在微信中对交车时间所作出的承诺应视为合同内容。现开开汽车公司未按约交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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