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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猥亵儿童的惯犯当加以防范和限制


【资料图】

原标题:对猥亵儿童的惯犯当加以防范和限制

又一猥亵儿童的男子落入法网。据山西侯马市公安局消息,2023年2月6日15时许,该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涉嫌拐卖儿童,已被制服。接报后,该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归案。经审查,在该市金水桥市场附近,28岁的犯罪嫌疑人武某玉将9岁的女受害人江某强行抱至一面包车后实施猥亵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玉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审视这起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尤其令人不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据公安机关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武某玉曾于2015年、2019年两次因猥亵儿童罪,被山西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按说,在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武某玉第二次犯事被判处的刑罚,似乎并未抵近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如果说,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震慑,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两次被绳之以法、接受最严厉的惩罚,除了让其一段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并未让其受到警醒,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憾缺。

其实,人们早已发现,对于性侵儿童犯罪者,通过单纯的刑罚教育和震慑并不够。之前有研究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犯罪形态,很多罪犯人格扭曲、心理变态,对儿童有特殊性癖好。此类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犯风险比较高。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开的统计数据,17%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出狱后,还会再次犯罪。在我国,也不乏性侵儿童者再犯的案例。福建某学校教师赖某,1990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因涉嫌猥亵女童再次被捕。这次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猥亵儿童案,更敲响了警钟。

通观防范性侵儿童罪犯重操旧业,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了三种对策:一是化学阉割,通过给犯人注射降低男性荷尔蒙的药物,以抑制其性冲动;二是信息公开,构建性侵犯信息系统,帮助公众监督检举性犯罪者,凡是涉嫌性侵儿童的罪犯,个人信息都会被登记在案,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阅附近是否有性犯罪者;三是电子脚镣,对性侵儿童的罪犯,一律强制要求佩戴,一旦这些犯罪者踏出可活动范围,或接近学校等区域,电子镣铐就会发出警报。

反观我国,也在持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2015年8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删除了嫖宿幼女罪;2020年10月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入职查询、强制报告正式写入立法,明确了从业禁止等规定,给未成年人更有力的保护。但不无遗憾的是,对于包括猥亵儿童在内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还缺乏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诚然,犯罪者不能“一棒子打死”,要鼓励他们回头是岸、回归社会,但对于特定犯罪活动的实施者,为预防再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犯,仍有必要加以适当防范和限制。

回到本案,对于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的刑释人员,理应纳为警方和中小学校等重点防范对象,尽可能掌握行踪,妥善提前应对,并联合家庭加强对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当然,从长远看,是否要参考国外加强立法的做法,论证采取化学阉割、信息公开、电子脚镣等措施的可行性,仍有探讨的必要。唯有筑高防范性侵儿童犯罪的堤坝,才能给未成年人更安全的空间。(刘婷婷)

标签: 未成年人 猥亵儿童 化学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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