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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讯!“二维码”不能成“拦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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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二维码”不能成“拦路码”

史洪举

据3月19日新华社报道,当下,扫码支付已成为一种日常,但也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在停车缴费、点餐等消费场景中,消费者几乎都会被要求扫二维码或关注公众号,否则就不能实施下一步操作,而消费者被迫同意个人信息授权后还存在垃圾广告推送多、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等问题。立足方便的“二维码”成了“拦路码”,令人无奈。

扫码消费为很多消费场景提供便利,本是好事,但经营者在扫码之前设置关注公众号、授权个人信息等环节,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涉嫌违反民法典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类似现象予以关注,防止其成为侵权的挡箭牌和盗窃隐私的黑洞。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选择支付方式和消费方式也是自主选择权的重要内容。并且,经营者无权指定消费者使用某种支付方式——此前,便有商家因为拒收现金而被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其实,先扫码后消费本身只是有些繁琐,可怕的是,一些商家利用扫码消费的契机,变相强迫消费者关注其公众号、授权其读取消费者手机上的部分信息,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就没办法进行下一步操作。而如此被“自愿”、被“同意”后,消费者极有可能面临各种营销推送,个人信息也可能被泄露或滥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一些特定情形,利用个人信息时需取得个人在充分自愿、知情前提下的同意,且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互联网时代,不论是精准推送营销广告还是过度索权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都已涉嫌违法。扭转这种局面,需要消费者敢于向强制性扫码消费说不,需要消协等有关方面助力维权,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纠偏、作为。

让扫码消费变得简单轻松,让消费者享有更充分的“扫码自由”,必要且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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