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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评丨要正视加班“怒怼领导”谣言的内生原因

王际文

前几天某单位因为领导安排员工在清明节期间加班,而被员工怒怼的新闻在网络上弄得沸沸扬扬,广受关注。然而,两天之后,事情出现了反转,被警方证实是谣言。

4月7日晚,警方通报,发布不实消息者陈某龙因此前向中国电科求职未被录用,心生不满,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虚设微信群,捏造制作了多张“怒怼领导、发泄情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引发公众热议,造成恶劣影响。目前,陈某龙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相关资料图)

不曾想到,一个所谓“因加班而怒怼领导”的谣言,能够使网民产生强烈共鸣并几次登上热搜,“怒怼”之人还差点成为“网红”,甚至被很多网民奉为“英雄”。在批判和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的同时,更应该反思的是,造成此次舆情的内生原因是:在很多单位广泛存在的“加班文化”。

适度的加班大家都能够理解,但对于无休止的加班、超负荷的加班,甚至剥夺员工正常节假日的加班,久而久之,员工就会特别反感。“我们可以累点,但长期连轴转,就是机器也得有一定的检修时间”道出了不少员工对加班的无奈。

个别企业用所谓的“狼性文化”“996”等对员工进行洗脑,并以“加班文化”来忽悠劳动者,目的只有一个:为了榨取员工更多的劳动付出。在一些年轻人中,流传着一个关于加班的段子:“最痛苦的事是什么?天天上班!比天天上班痛苦的事是什么?加班!比加班痛苦的事是什么?天天加班!比天天加班还痛苦的事是什么?天天加班还没有加班费”。虽然有些偏颇,但也确实反映了员工对于无休止加班的愤恨。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据某招聘网站职场调查显示:91.6%的职场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职场人平均每天加班超过一小时; 84.7%的职场人被“隐形加班”困扰;同时,有40.5%的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加班费、调休),31.2%的职场人认为加班影响到自身的身体健康;究其加班的原因,“工作量过大,不加班无法完成”“发生突发紧急事件”“老板安排加班”等成职场人加班主因。可见,超过法律规定的“过度加班”,在很多单位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不仅直戳了员工的痛点,更是触碰了法律红线。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加班的形式和形态,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就是说劳动者有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时限以及节假日加班的权利。

然而,尽管劳动者有对加班的不情愿和怨气,面对就业市场激烈的竞争,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也只能忍气吞声地承受加班带给个人身体和心理上的折磨。

加班“怒怼领导、发泄情绪”的网络舆情被证实是谣言,还了网络的一片清朗。虽然故事是编造的,但涉及加班的问题却是现实存在的,这也正是引起网民共情的重要原因。这次事件也给人们留下了思考:在用工方为卖方市场的环境下,如何有效破解“过度加班”难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需要用工单位、工会、劳动执法部门等合力作为,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其强有力的威慑和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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