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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学生游泳不慎溺水身亡 旅行社赔偿金额高达60余万

随着游客群体的壮大、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旅行社涉足户外线路的组团经营,而户外旅行往往非常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一旦发生意外,旅行社如何处理?

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日游活动,按照行程约定,游客到达户外活动营地在午餐后进行自由活动。在自由活动期间,有一部分游客跟着领队溯流而上,到达目的地时,行程安排在潭中游泳,游客廖某在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

廖某为本次旅游组织单位某快递公司的实习生,是某市一所高级技工学校的大三学生。家属认为游客本人身体健康,游泳场所没有任何救护措施,要求旅行社、实习公司和学校承担100%赔偿责任,索赔金额120万元。

在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后,各方对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旅行社承担了主要责任,赔偿金额高达60余万。

律师普法

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朱晓生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依法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须保障线路、景点、旅游项目、交通等经过安全考察与评估,对旅游者进行安全告知警示,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范机制、应急预案、救助措施等。尤其对于未经开发的天然景点,旅行社更应进行安全评估与检测,进行事前预防,就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对游客做出告知警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并制订应急预案。

本案中,旅行社在发现游客溺水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到场,救助不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足。另外,旅行社安全警示、告知缺失,对户外活动危险性评估与应对不足。旅行社应对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瑕疵造成旅游者伤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廖某个人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根据自身健康及身体条件参加相应活动,其对游泳溺死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朱晓生律师提醒,为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旅行社必须根据《旅游法》的要求,认真对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救助义务等进行落实,并进行书面的安全警示,以保障旅游项目的安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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