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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妇女就业权益保障 产假最高可休178天

强化妇女就业权益保障产假最高可休178天(主题)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高峰 发自南宁

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予以施行。条例规定广西制定差异化的生育假奖励标准,女方产假最高增加80天,强化妇女就业权益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发放育儿补贴。

针对人们生育意愿在一孩到三孩之间递减的情况,广西制定差异化的生育假奖励标准。《条例》规定,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条例》实施后,女方一孩、二孩、三孩产假分别为158、168、178天。

《条例》加强了对妇女就业的权益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条例》注重多管齐下,着力减轻生养负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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