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残疾入职,公司将其解聘是否违法?
我因为一次意外导致左脚三个脚趾缺失,并办理了残疾证书。
我应聘一家公司担任文员时,公司要求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中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其他病史等,我基于自己的残疾并不影响行走和所求职的工作,而全部勾选为“无”。入职半年后,公司却以我隐瞒残疾为由,强行将我解聘。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读者 肖某丽
肖某丽读者:
你可以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享有知情权,但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应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来考量,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了解,劳动者也无需释明。
结合本案,你虽左脚三个脚趾缺失残疾,甚至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但这并不影响你从事的文员工作,公司据此借口你侵犯其知情权,无疑是对知情权的滥用。同时,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鉴于劳动者的身体残疾属于隐私,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此外,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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