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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防控要求不能上班,薪资待遇怎么规定?

答:1.由医疗机构或政府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对于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1)用人单位可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对于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据南方工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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