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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单位伪造辞职信 法援帮劳动者讨说法

2016年5月,吴某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在无锡某公司任操作工。2019年9月底,不幸被查出患乳腺癌的她向单位请病假回老家治疗。2020年初,当手术阶段治疗结束结算医疗费用时,吴某某发现自己的职工医疗保险已停止缴费,看病治疗的大部分费用无法报销。与单位联系后得知,因为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便停止了为她缴纳社保医保。明明请的是病假,怎么变成离职了呢?在吴某某的再三追问下,单位拿出了一封“辞职信”,落款竟是吴某某本人。

巨额的医疗费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难,莫名的“辞职”更让吴某某手足无措。困难之际,法律援助机构伸出了援手。

2020年1月20日,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吴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首先提起对“辞职信”申请人处签名做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辞职信”系伪造。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劳务派遣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擅自办理了注销登记,援助律师及时依法追加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依据,援助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代理意见:

一是针对本案证据“辞职书”上申请人处原告的签名,经司法鉴定该签名字迹不是原告本人所写。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人社部(原劳动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是因用人单位冒用原告签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导致原告社保停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来承担。

三是因派遣服务公司注销导致吴某某无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吴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是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案件经历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期间援助律师参与案件举证、庭审、会见8次,历时1年。2021年10月26日,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劳务派遣公司股东承担吴某某医疗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补贴、社保损失、鉴定费共计67440元。在案件办理中,法援中心和援助律师积极帮助指导受援人及时办理了新农合医疗保险,今后的治疗康复也得到了保障。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 丁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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