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延误不退费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我与其他19位老年人和王某协商组团前往海南旅游事宜,王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我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交付旅游费用,之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发生修改,旅行社数次向我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2022年1月3日,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后,我代表19人签字予以确认。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进行约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2022年1月20日因疫情未能出行,我与王某沟通退款事宜,王某以旅行社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于是我又找到旅行社要求其退款,旅行社称,王某与我沟通签约并非经其授权的职务行为,王某无权代理收取旅游费用,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读者 张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您代表19位老年人向王某支付旅游费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时收到旅行社的电子合同,并且该电子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王某承诺的旅游费用也与合同一致,对于王某的代理权限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您签订旅游电子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的行为是善意且无过失,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之规定,王某是旅行社的员工,王某在与您沟通时一直是以旅行社的名义沟通,并且,王某提供旅行社的电子合同都有旅行社专用章,您有理由相信王某是旅行社的员工,旅行社主张王某没有代理收取价款的职务,该主张属于旅行社内部规定,您是不知情也无法知情的,对于王某的职权您是善意的,旅行社的主张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旅行社认为是王某超越职权导致其受损,旅行社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对您的退款责任,因此,旅行社需要将款项退还给您。
律师建议,您可以与旅行社沟通退款事宜,如旅行社拒绝退款,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 赵志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