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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门:公司未在注册地参保 员工在哪里认定工伤?


【资料图】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工,在一家路桥公司当钢筋工。两个月前,公司在外省承揽了一项桥梁施工任务,我被派往外省劳动。在施工现场绑制钢筋时,我被一捆滑落的钢筋砸中,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当我申请工伤待遇时,因公司未能在注册地按照有关规定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现公司所在地的工伤认定部门未受理我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在,施工现场的事故发生地的工伤认定部门,也以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对我的工伤认定申请未予受理。

请问:我在省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在哪里申办工伤待遇?

读者:钱梁

钱梁读者: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因工致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一项则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钱梁介绍的情况,他的右腿粉碎性骨折,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他所遇到的困惑是因为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不同,超越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范围。对此,可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鉴此,钱梁可以在生产经营地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要求所在的路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程文华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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