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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焦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谁是“东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谁是“东家”(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徐鹏威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所面临的用工主体和劳动关系较为混乱。若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维权常常面临困境。

日前,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秦某、桑某等18人,与新疆伊犁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伊犁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顺利解决。法院判决钢铁公司支付各案原告加班费共计212万余元。钢铁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

秦某于2004年9月入职钢铁公司,在该公司的下级公司工业公司从事井下电工工作,并与钢铁公司连续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至2014年5月,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至退休)的劳动合同书。秦某的工资、社会保险均由钢铁公司缴纳。

2018年1月,工业公司关停,秦某待岗。2019年12月,钢铁公司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秦某就加班费等问题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钢铁公司认为其仅对下属单位进行制度管理,从未对劳动者个人进行管理,秦某的实际用工主体是工业公司。钢铁公司作为工业公司的上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方式,且钢铁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系代扣,因此公司与秦某不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工业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但只有钢铁公司和秦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钢铁公司又是工业公司的控股股东,钢铁公司与工业公司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形。

如何认定真正的“东家”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主张用人单位钢铁公司承担欠付加班费的给付责任,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峥表示,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综合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尊重劳动者的确认选择权。

王峥进一步解释,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混同用工≠双重劳动关系

二审中,法院对秦某要求工业公司对加班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王峥表示,虽然关联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是在劳动关系主体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关系能够区分,则不必然适用连带责任。

“劳动者还需注意混同用工不等于双重劳动关系。”王峥提醒,混同用工的劳动者虽然为多个单位提供劳动,但只能主张基于单一劳动关系的权益。

王峥建议,劳动者应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尽量减少关联公司间的频繁流动,确需调动的,应让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此外,应注意保存相关事实证据,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也可以积极寻求当地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标签: 关联公司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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