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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速看料】山西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为平台经济戴上“安全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明确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建林 李彦斌)日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提出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为平台经济戴上“安全帽”。

针对平台经济等新隐患不断出现,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集聚放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条例》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范围、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离岗1年以上或者换岗的,上岗前应当重新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务工人员和学校实习学生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针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条例》增设了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约束性规定。要求矿山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条例》还提高了罚款额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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