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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解聘通知送达后还能撤销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时老板也是在气头上,才让人力资源部给你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你重新找工作也不容易,现在公司想撤销解除决定,这对双方都好,给个‘台阶’这事就过去了嘛……”某公司行政管理部石经理苦口婆心地对着自己原来的下属小郑讲了半天道理,但毫无效果。

小郑原是这家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工作人员,性格比较耿直,遇到什么看不过眼的都要理论一番。不久前,因为对公司新出台的一项管理规定不满,小郑把自己的意见通过书面信函、内部平台等各种方式向上级传达,甚至在大会上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质疑。公司负责人下不来台,一气之下竟授意人力资源部以小郑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不久后公司负责人气消了,决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让小郑回来,这事就当“给他个教训”。不想,公司派石经理与小郑沟通时,小郑却拒绝接受这份“好意”。而且,几天后小郑就申请仲裁,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为自己讨回公道。

眼见小郑给了台阶还不下,公司负责人只能应诉,并决定要再“给他个教训”。在仲裁处理中,公司方提出公司已经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须支付赔偿金的事实依据。但仲裁委却支持了小郑的请求。仲裁委认为,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送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的一方无法反悔撤回,除非双方就重新恢复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尤其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除非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更无权撤销解除决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以小郑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却没有相关证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已送达小郑且小郑拒绝“回归”,表明他无意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无权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负责人这才明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会造成覆水难收,最终要接受教训的是公司。(子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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