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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员工伤由谁担责

超市促销员因工受伤,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赔偿只能向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主张。

我们平时到超市买东西时,经常看到促销员热情地推销某个品牌的商品。那么这些促销员在超市促销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呢?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宋女士与甲公司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安排宋女士在W超市担任促销员一职。


(相关资料图)

宋女士在W超市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压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宋女士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赔偿172400元,W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某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宋女士的仲裁请求。

W超市不服该裁决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W超市不承担连带责任。

此类案件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超市促销员的劳动关系是和谁建立的?

在本案中,宋女士虽然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工作地点在W超市,上下班时间等都接受W超市的管理,这样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呢?

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宋女士和甲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从中看出宋女士和甲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其次,要看促销员直接为谁的利益服务。在本案中宋女士促销的是甲公司的产品,显然其是在为甲公司的利益进行工作。

最后,关于管理问题。在本案中也涉及到超市对宋女士的管理,对于一个超市来说对于其供应商的促销员肯定要进行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是劳动法上的管理,而是一种商业上的管理。

综合以上因素判断,本案中劳动关系是由甲公司和宋女士建立的。

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能否让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赔偿关系不同于侵权赔偿,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本案中,宋女士的劳动关系是与甲公司建立的,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只能由甲公司承担。

此外,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依据,一般而言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共同侵权才能构成连带责任。

本案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存在连带责任。如果是民事侵权案件,且宋女士能证明甲公司和W超市构成共同侵权的,那么W超市和甲公司才可能构成连带责任,但本案的诉由是工伤赔偿,显然不构成连带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超市促销员因工受伤,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赔偿只能向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主张。(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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