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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失误摔落婴儿 家政公司应否赔偿?

请月嫂住家服务,正在成为女职工“坐月子”的一种常见消费方式。月嫂、客户及家政公司三方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看似清楚,实则糊涂。一旦发生纠纷,月嫂、家政公司的互相推诿扯皮,不仅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也影响了家政服务业的正常健康发展。河北省廊坊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给广大职工群众带来有益启示。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0日,何父、徐母生育龙凤双胞胎,何某系双胞胎中的儿子。因精力有限,无法同时照看两个孩子,徐母通过固安生活圈,查找到在廊坊市的某品牌月嫂,却联系到当地另一家固安县某家政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21日,何父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某(月嫂)、丙方廊坊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公司)签署《家政服务协议》,但在协议书上盖章的丙方为固安公司。

协议约定:乙方住家,工作时间为全天。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关于报酬约定,甲方把乙方报酬和丙方的中介费共计5000元打入丙方账户,丙方在结束服务三日之后代甲方支付报酬,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否则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协议终止或结束,乙方凭客户签字的服务单和工作日志到丙方领取报酬。

2019年9月23日凌晨两点半左右,张某抱着何某时,将其摔落在地上。北京市儿童医院当天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过8天的留院治疗后回家休养治疗,该医院诊断证明为:坠落伤、颅内出血、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头皮血肿。最初张某隐瞒了孩子受伤的原因和事实,经警方询问张某才承认事实。何某受伤后,固安公司未另行指派他人提供服务,遂退还4000元费用。

何某及其父母认为,张某、固安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何某(何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起诉,以下简称为原告方)向一审固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主要请求是判令被告张某、固安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一审:月嫂与家政公司事实上形成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张某在履行月嫂工作中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何某受伤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因固安公司在家政服务协议上加盖了印章,事实上也是固安公司与原告方洽谈家政服务事宜,原告方在盖章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不存在原告方受欺骗签订合同的事实。

对于张某与固安公司的关系,法院认为,原告方是与固安公司联系,并由固安公司指派张某提供月嫂服务的。根据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乙方张某须在协议终止或结束,乙方凭客户签字的服务单和工作日志到丙方固安公司领取报酬,且如果休息需向丙方固安公司报备。事实上,张某接受丙方固安公司管理,受固安公司委派到原告处提供服务,双方关系虽然未具备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的表现形式,但事实上已形成了雇佣关系。

原告方虽然以家政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但根据本案事实及案情,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法律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导致何某受伤,后因隐瞒事实造成何某耽误医治,酿成何某险些失去生命的严重后果,对于张某给何某造成的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被告固安公司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的合理损失,经法院核实,合理合法损失合计27349.69元。对于固安公司给付原告方的4000元,因何某受伤后张某未继续提供服务,固安公司也未另行指派他人提供服务,应认定为退还的家政服务费。对何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应待何某符合鉴定条件后依据鉴定结果另行解决。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张某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349.69元;2.固安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家政公司仅为中介的主张不予支持   

上诉人张某、固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固安公司上诉称: 张某、固安公司与何某之间签订的是三方的居间合同,固安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张某与何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认可二者存在雇佣关系,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自认,法院应当予以采信。

张某上诉称:张某到何家照顾何某,是履行固安公司指派履行家政服务员的职务行为,对于张某的职务行为给何某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雇主固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固安公司退还给何某的4000元是其支付的治疗费,而不是退还的家政服务费。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何家通过固安公司寻找到家政人员张某,何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固安公司,在张某为何某提供服务后再到固安公司领取报酬。虽然具体的工作内容由何某家人安排,但上述过程也反映出固安公司对张某的工作有管理监督的性质,并且其在与何某家人沟通时明确表示其公司不收中介费。因此,对于固安公司主张其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其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张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张某与固安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双方可另案解决。

2020年12月1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民终629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张某、固安公司各负担2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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