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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主动申请带薪年休假即为放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可享受年休假的期限。该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劳动者不主动申请休年休假,就等于自动放弃休假?

基本案情:

用人单位规定不主动申请带薪年休假即为放弃 职工仲裁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18年7月,王某进入某二手车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二手车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享受年休假;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王某入职后签收该制度。

2019年王某未休过年休假,也未申请休年休假。2020年3月10日,公司决定关闭王某所在站点,经与王某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是否该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该公司认为,王某没有申请休假,已放弃了休假权,现在无权要求补偿。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结果:

该用人单位此条规章无效 应向劳动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该二手车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有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王某于2018年7月13日入职,自2019年7月13日起,每年有权享受5天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劳动仲裁委认为,该条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享有单独决定劳动者何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并未要求“协商一致”。因此,可以无须征得职工同意;二是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劳动者,即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导致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应当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认放弃。综上,该二手车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该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王某2019年未休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 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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