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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养女姓名及身份权益的妥当保护

编者按: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此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是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显著成果。为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本报特邀五名专家学者对案例进行分析解读,以飨读者。

姓名最基本的功能是标记身份、区分彼此,姓名权体现为姓名的决定、变更、使用以及许可使用,背后是自我意思的实现,以及随姓名的使用,不断产生的身份利益。人一出生就需要决定姓名,但此时自己尚无能力,每个人的姓名均由长辈决定,自己行使的则是变更姓名的权利。“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展现了变更姓名的复杂性:未成年阶段,自己的意思与父母或其中一方意思相左时如何变更姓名。如该案所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通常判断标准。父母离异后,共同生活一方往往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更大影响。判断利益最大化时,要考虑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思,也需要结合客观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该案判决很好地体现了主客观结合判断的方法。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的核心问题是对原告身份的认同。将姓名刻在养父母墓碑上,实质是对养子女在养父母家庭关系中平等身份的承认。这种身份认同形式上是姓名,但其本质不在姓名。就个人而言,体现的是尊严;就社会而言,体现的是对养子女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与家庭关系的维系。该案判决以一般人格权作为保护基础,值得肯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成)

标签: 未成年人 养女姓名 身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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