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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 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案情介绍】

2018年,张某与男友林某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2020年的一天,张某趁林某出差,与情人在家约会,后被突然返家的林某发现。事后,两人经常因此事发生口角。2021年10月,张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林某不同意。法院判决离婚后,林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作为无过错方的林某,在离婚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之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张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林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其应对林某予以精神赔偿。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张某与林某离婚后,无过错的林某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法院会结合张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张某给予林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宫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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