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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机动车撞伤人 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10日晚,张先生步行经过一个路口时,和陈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张先生在事故中受伤,陈某驾车逃逸。陈某归案后,张先生了解到,肇事车是陈某盗窃所得,事故发生时,陈某没有取得驾驶该类车型的驾驶证,且有逃逸情节,所以,该车虽然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只同意垫付医药费,拒绝其他赔偿。张先生打算直接向陈某索赔,又发现陈某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赔偿能力。于是,张先生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先生能如愿获得赔偿吗?

【律师解答】

对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已有相关审判依据。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张先生应当向盗窃并驾驶该车肇事的陈某索赔。可是,陈某没有赔偿能力,张先生该怎么办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张先生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陈某追偿。

该条例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仅能说明被盗抢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张先生遭受的并非财产损失,而是人身损害,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对张先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答辩称,他们在和车主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已经将被盗抢车辆肇事列为免赔条款。那么,保险公司能依据合同约定拒赔吗?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在与车主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已对投保人作出必要的提示,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等文书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例如,在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都应当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将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淼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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